前發王超華《支聯會案的判決:僭越、違憲、違法》一文中,誤將香港特區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列為香港特區律政司。特此更正並向讀者致歉。本更正已在原文中做出修改。凡在此前閱讀或引用過此文的讀者,煩請依例改正。
2026年8月21日,香港國安法法庭判決業已解散的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及其三位主要前領導人何俊仁、李卓人、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雖然還沒有能夠看到那206頁的判決書,但根據現有的公開資料,我相信,這是一個完全違法的判決。 一、僭越 首先,這個判決最主要的根據是,在支聯會自1989年六四鎮壓以來堅持不變的五大工作綱領中,「結束一黨專政」的提法「違憲」。此案所謂「煽動顛覆」的指控,都是建立在這個認定「違憲」的基礎上。但是,這個「違憲」認定中所指的「憲法」,並不是香港基本法,也不是香港國安法,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那麼問題來了。無論中國對於香港的主權如何確定,也無論香港基本法如何與中國憲法密切相關,只要香港法庭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庭的資格,它就沒有權力做出這個在狹義範圍內的「違憲」判決。這個判決本身造成法律僭越。事實上,當檢方對被告提出「違憲」訴求時,任何香港的法庭都應當拒絕受理,並應建議檢方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釋憲,之後法庭才有可能考慮就此在香港本地提出的相關法律指控。 目前法庭接受的檢方指控,以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對媒體的說法,都是香港本地警檢法三方對中國憲法的解讀。憲法的文本文字並沒有提供直接控罪的依據,這本來是憲法作為國家政體根本大法的性質所決定的。港區警檢法三方,在此案立案、審判、判決和執法過程上都觸犯了法律僭越問題。 二、違憲 其次,檢視文本可以發現,恰恰是港區警檢法三方在此案中對中國現行憲法的解讀違背了憲法文本文字的直接意涵,構成無可辯駁的實質違憲。與此相反的是,「結束一黨專政」的提法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無文本文字上的直接抵觸,是否違憲必須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憲文字作為依據。 現行憲法的前言確實反覆提到中國共產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以及未來的領導作用,但閱讀具體章節和條文可知,在所有國家機構及其權力來源的表述中,沒有任何一處明確指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中國共產黨(總綱第二條文本表達說是「屬於人民」)。第三章「國家機構」長達八節86條,沒有一處明確提及中國共產黨如何在國家機構中建立並實施其領導角色。第三章文本反覆提到的,各級各類政府機關需要向其負責的「國家權力機關」都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作為行政上下級關係的中央政府國務院,沒有一處提及「中國共產黨」。未經憲法明文表述的中國共產黨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