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1日,
香港國安法法庭判決業已解散的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支聯會)及其三位主要前領導人何俊仁、李卓人、鄒幸彤「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雖然還沒有能夠看到那206頁的判決書 ,但根據現有的公開資料,我相信,這是一個完全違法的判決。
一、僭越
首先,這個判決最主要的根據是,在支聯會自1989年六四鎮壓以
來堅持不變的五大工作綱領中,「結束一黨專政」的提法「違憲」。 此案所謂「煽動顛覆」的指控,都是建立在這個認定「違憲」 的基礎上。但是,這個「違憲」認定中所指的「憲法」, 並不是香港基本法,也不是香港國安法,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那麼問題來了。無論中國對於香港的主權如何確定, 也無論香港基本法如何與中國憲法密切相關, 只要香港法庭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庭的資格, 它就沒有權力做出這個在狹義範圍內的「違憲」判決。 這個判決本身造成法律僭越。事實上,當檢方對被告提出「違憲」 訴求時,任何香港的法庭都應當拒絕受理, 並應建議檢方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釋憲, 之後法庭才有可能考慮就此在香港本地提出的相關法律指控。
目前法庭接受的檢方指控,以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對媒體的說法,
都是香港本地警檢法三方對中國憲法的解讀。 憲法的文本文字並沒有提供直接控罪的依據, 這本來是憲法作為國家政體根本大法的性質所決定的。 港區警檢法三方,在此案立案、審判、 判決和執法過程上都觸犯了法律僭越問題。
二、違憲
其次,檢視文本可以發現,
恰恰是港區警檢法三方在此案中對中國現行憲法的解讀違背了憲法文 本文字的直接意涵,構成無可辯駁的實質違憲。與此相反的是,「 結束一黨專政」 的提法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無文本文字上的直接抵觸, 是否違憲必須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憲文字作為依據。
現行憲法的前言確實反覆提到中國共產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
以及未來的領導作用,但閱讀具體章節和條文可知, 在所有國家機構及其權力來源的表述中, 沒有任何一處明確指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中國共產黨( 總綱第二條文本表達說是「屬於人民」)。第三章「國家機構」 長達八節86條, 沒有一處明確提及中國共產黨如何在國家機構中建立並實施其領導角 色。第三章文本反覆提到的,各級各類政府機關需要向其負責的「 國家權力機關」 都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作為行政上下級關係的中央政府國務院, 沒有一處提及「中國共產黨」。 未經憲法明文表述的中國共產黨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之間權力來源的 關係,必須有人大常委會釋憲文字作為證據,才能對「 結束一黨專政」的說法提出「違憲」指控。
現行憲法在前言之外提到中國共產黨的唯一一處,
也是港區警檢法反覆提及的一處,出現在憲法第一章「總綱」 下的第一條,此條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
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很顯然,當鄧炳強等人轉述說,「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
最本質的特徵」的時候, 他們刻意迴避了憲法文本表述中反覆強調的「社會主義」 這個強制條件。這是明目張膽而且明知故犯的斷章取義。 最直接簡單的解釋應該是,憲法規定的中共領導之所以合法, 概出於「中國共產黨」與「社會主義」的關聯性, 除非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有不同的釋憲文字,「社會主義」 的定性不能在解讀時忽略不計。
第一章「總綱」接下來的文字,從方方面面定義了中國的「
社會主義」制度,其中包括第六條「 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那麼, 香港的現行制度已經屬於「社會主義」制度了嗎? 有任何文件確認這一點嗎?如果沒有,在「社會主義制度」 基礎上確立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香港可能就並不具有「 最本質的特徵」的有效性,也就不能據此對香港居民定罪。除非, 人大常委會釋憲認為中國憲法的所有條款和文字都無條件適用於香港 居民。假如真有這樣的釋憲文字, 那也就等同於同時宣佈了現行香港基本法違憲。
港區警檢法人士可能會說,支聯會的口號本來就不是侷限於香港,
而是尋求改變中國政治。確實, 支聯會自八九六四後一直堅持的五大工作綱領全部是針對中國政治而 非香港本地政治;而且,其中緊隨「結束一黨專政」之後的,就是「 建設民主中國」。然而即使如此,現行憲法條文也無法直接證明「 結束一黨專政」的提法違憲。 不僅憲法序言部分只提到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作用,沒有任何「 一黨專政」字句,也沒有任何將「中國共產黨」和「專政」 相連接的表述,而且,在前面全文引述的憲法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裡,我們同樣只看到「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字樣,沒有「 中國共產黨專政」的表述。更重要的, 這並不是說總綱第一條裡從來沒出現過「專政」這個詞。白紙黑字, 總綱全文的第一句話就明確定義中國政體為「 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共產黨領導」 出現在這之後的總綱第三句話當中。顯然,在現行憲法中,「 人民民主專政」和「中國共產黨領導」 是並行且同時定義中國政體的概念,兩者既不是互為從屬、 也不是互為解釋的關係。任何人表達反對一黨專政的立場時, 檢法機關都不可能根據憲法文本將其立場等同於反對「 人民民主專政」,更不必說構成「違憲」罪行了。
簡言之,港區警檢法本身就此案的表態、判決和發言,
已經明確構成以斷章取義造成的違憲言行, 警檢法三方都必須對此承擔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政的責任。
三、違法
以上的文本對比清楚顯示,「結束一黨專政」
並不是一個違憲的提法。 這個口號或政治立場本身也不存在任何其他的違法問題。 既然現行憲法在文本表面意義上並不支持「一黨專政」的政治體制( 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此後釋憲表示憲法所謂「人民民主專政」就是「 一黨專政」的同義詞,則需另當別論),那麼任何人或組織採納「 結束一黨專政」的立場和口號, 都只是基於其對政治現實的主觀判斷, 並表達因此要改變這一政治現實的目標期許( 這種期許包括緊隨其後的「建設民主中國」。而「民主」 恰恰就是中共十八大提出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國家層面的四項內 容之一)。
對政治現實的主觀判斷應該如何入人以罪?
如果有人在北京大街上高喊「習近平是獨裁者」, 北京公檢法大概率也不會以「違憲」判其罪成。這種情況下, 內地警檢最常見的手法是使用已經成為口袋罪的「尋釁滋事」。 另一種可能是循「侮辱英烈」法的思路,從誹謗入手。就「 尋釁滋事」來說,本案辯方已經提出有力抗辯, 說明這個口號在支聯會歷史上只是表達一個政治立場和願景, 並沒有訴諸實施的任何具體步驟或時間表。 檢方指控支聯會在民眾中煽動對政府的「恨意」, 被告之一的鄒幸彤對此給出了最精彩有力的回應:
「只有講不通道理的人,才成天要靠仇恨動員,
而我們根本就不需要;只有毫無自信的人,才會看什麼都看到敵意, 而我們頁根本不會這樣去看世界。我們對我們所相信的、所堅持的, 有絕對的信心。只因為專政是靠仇恨去維持它的統治, 並不等於人人都要用它那一套, 並不等於這個世界就真的圍繞著仇恨運轉。對平等和正義的信念, 對人性和真相的尊重,從來都是比仇恨更強大、更持久的力量。」
換言之,對政府和執政黨有所批評,
是中國共和政體之下的正常狀態。只要有批評就被歸之於「 煽動對政府的恨意」, 實質上是剝奪公民受到憲法保護的政治參與權利。 這種歸類本身就有違憲嫌疑。
至於說提倡「結束一黨專政」是否構成對中共的誹謗?
顯然港區警檢法並不這樣想,他們的言行處處表明, 他們認為中共就是在實行一黨專政, 而且是理所當然地實行一黨專政,而且他們實際上是在爭辯說, 如果不實行一黨專政,中共就會違憲。也就是說, 港區警檢法對政治現實的判斷,和支聯會的主觀判斷不謀而合。 既然如此,本案如何能夠在誹謗基礎上成立?顯然,在僭越的「 違憲」控罪之外,「結束一黨專政」 的提法並不構成任何其他違法事實。
綜上所述,港區檢方訴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案是一個非法的審判案例。 港區警檢法三方在本案審理宣判的各個環節,分別犯有違法言行。 本案在現行法律基礎上不能成立,所有被告應立即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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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9年六四血腥鎮壓,香港支聯會成為紀念六四的掌旗人。
堅持30年的維園六四悼念,聚集千千萬萬燭光, 形塑了幾代香港人共享的良知認同。每年六四紀念第二天, 世界各大新聞媒體的首頁都是香港萬千燭光在高樓環繞下閃爍的震撼 照片。世界不會忘記這個景象。支聯會堅持的信念, 也是我們六四幸存者和流亡者的堅定信念——
釋放民運人士
平反八九民運
追究屠城責任
結束一黨專政
建設民主香港/中國
無論身在何處,我們將堅持下去,如鄒幸彤所說:「
繼續走這條未完的民主之路。」